金管會開鍘!遠雄人壽違反保險法 遭限縮不動產放款 - 保險
By Iris
at 2011-10-07T22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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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Wnews 今日新聞網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10/06/10844-2747544.htm#ixzz1a6caKLed
2011年10月6日 22:46
記者顏真真/台北報導
金管會6日表示,由於遠雄人壽辦理放款業務,未做好徵信,內部核貸作業鬆散,有礙健
全經營之虞,也未落實風險轉移,就認列利益,因此,金管會除要求遠雄人壽重編財報外
,也限縮遠雄人壽不動產放款。
金管會指出,在進行一般檢查時發現,遠雄人壽將土地售出之後,買方又以該不動產向遠
雄人壽貸款,但遠雄人壽在辦理放款業務,未確實考量借戶營運實績及狀況、償還來源、
債權保障及放款展望等,即予核貸鉅額資金,顯有未注意評估放款案的正當性、合理性及
必要性,內部核貸作業鬆散,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健全經營。
因此,金管會依同條項序文規定命遠雄人壽在文到1個月內切實檢討改善相關放款作業規
範具報,並依同條項第一款限制遠雄人壽資金運用範圍,即該公司於文到半年內辦理放款
業務,不得承作不含建物的土地擔保放款;放款的不動產擔保品僅得以設定第一順位者為
限。
此外,遠雄人壽不動產擔保放款值不得逾該不動產鑑價總額的70%,中央銀行有更嚴格規
定者,從中央銀行規定辦理;遠雄人壽也不得以放款相關內部作業準則所訂之例外情形核
貸。另外,遠雄人壽於文到1個月內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。
同時,金管會表示,遠雄人壽出售不動產,並對買方融資提供部分的交易價款,依借戶償
債能力評估,該不動產相關風險未移轉買方,其收入的認列未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32號公
報「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」,遠雄人壽在該項放款未回收前,應將不動產處分利益予
以遞延認列並重編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。
金管會也呼籲,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金運用作業,並應加強公司治理、
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,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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